110年度訴字第88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邱惠珠
被 告 徐浩維
楊淑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違約金欄關於「⑶自民國110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9%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⑶自民國110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9%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