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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4號
原 告 鼎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田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林亭宇律師
林冠廷律師
許依涵律師
被 告 台灣金石利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鳴
訴訟代理人 梁石輝
謝武良
莊美貴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具狀陳明
下列事項:就所主張「Ø180押出機螺桿以對接方式製作」之瑕疵,是否曾定期請求
被告
修補(補正),
暨
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