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992號
原 告 新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前原告因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恆新光電開發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恆新光電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90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