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徐丁來
上列
當事人與其餘視同
上訴人即
被告徐香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上訴人,然其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依
前揭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