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捷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凃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被 告 元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被 告 李聰賢
黃昱豪
戴伊鈴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本案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審理中,原告另
聲請本院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本院110年度勞聲字第1號),因本案之審理,涉及該營業資訊是否屬於營業秘密,然該裁定目前尚未確定,且
兩造均同意暫停本案之審理,本院亦認有裁定停止本案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民國110年8月6日裁定命在該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110年度台抗字第1249號事件裁定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