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創兆建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 號
被
上訴人 許志成 住○○市○○區○○里○○○○街00巷 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臺南市第000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2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