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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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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      告  吳東明 
            吳意珍 
            吳雪嬌 
前列吳東明、吳意珍、吳雪嬌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被      告  上冠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祥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吳益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包含判決、撤回及和解)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訴請拆屋還地,被告法定代理人吳祥就系爭土地提起另案分割共有物案件,目前由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受理繫屬中。假若被告法定代理人吳祥就系爭土地因分割取得所有權,則就系爭土地日後則取得合法權限,是本件拆屋還地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確實以該案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