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 告 吳東明
吳意珍
吳雪嬌
前列吳東明、吳意珍、吳雪嬌共同
被 告 上冠品有限公司
吳益群律師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包含判決、撤回及和解)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訴請拆屋還地,
惟被告法定代理人吳祥就
系爭土地提起另案分割共有物案件,目前由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受理繫屬中。假若被告法定代理人吳祥就系爭土地因分割取得
所有權,則就系爭土地日後則取得合法權限,是本件拆屋還地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確實以該案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