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長鎰砂石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翁儷芹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9萬2,422元(松興砂石股份有限公司1,035萬3,467元、長鎰砂石有限公司593萬8,95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萬3,16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