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原 告 中興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忠信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以110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8月6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
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
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