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原 告 鉅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張育梓、張育崇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831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萬0,58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萬6,86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6,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