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芳瑞
律師即被
繼承人李政瑩之
遺產管理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鼎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所命:㈠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移轉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㈡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31萬077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248萬3822元(計算式:417萬3050元+831萬077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萬2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