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孟書
被 告 新光洋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國豊
前列二人
複代理人 李明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亭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依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㈢第475頁)。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科查詢簡答表
足憑(見本院卷㈢第477、511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