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圓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圓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鄭憲松間請求撤銷股份轉讓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0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