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 告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蔣福
蔣清在
蔣奇璋
蔣萬進
蔣蘇笑
蔣清輝
蔣清良
蔣志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訴訟受告知 元邦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訴訟受告知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李耀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受告知人 元邦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祺」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受告知人 元邦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