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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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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      告  珊瑚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姬修 


被      告  台灣精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15565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457,572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