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名都食品有限公司、林守恩、林國俊、王麗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獲准,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46,9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8,9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