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即 被 告 永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上訴人(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上訴人台灣康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576,557元(包括本訴上訴利益5,890,711元、反訴上訴利益9,685,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3,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