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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原      告  郭長信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陳高金鳳
            陳冠穎 
            陳冠伶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王凃美節
被      告  凃水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5日內向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預納規費新臺幣2,181,200元。       
    理  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遲未繳納規費新臺幣2,181,200元,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無法繪製成果圖,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5日內,逕向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繳納規費,並向本院陳報,逾期未繳納,本院將依前揭規定辦理。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