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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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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原      告  蔡信郎
            翁麗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陳意仁

            弘鼎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國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意仁及陳國龍因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及現有人所在建物,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處刑,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等情,有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及原告所提民事陳報狀各1份可佐。原告既係於該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為請求,該刑事案件所認定監督責任核與本件爭點息息相關,顯會影響本案判決結果,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慧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