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原 告 蔡信郎
翁麗香
上二人共同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陳意仁
弘鼎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三人共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被告陳意仁及陳國龍因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及現有人所在建物,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處刑,經
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等情,有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及原告所提民事
陳報狀各1份
可佐。原告既係於該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為請求,該刑事案件所認定監督責任
核與本件爭點息息相關,顯會影響
本案判決結果,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