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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 
訴訟代理人  蔡東欽 
            黃毓棋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陳秀嬋律師
被      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訴訟代理人  王藝律師
被      告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恒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