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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投資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原      告  鄭洪麗花
原      告  鄭佳勇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律師
原      告  鄭雅苓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昭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坤茂律師
            黃楓茹律師
            蘇小津律師
            郭俊銘律師
            曾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之民事抗告繕本業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合法送達被告,且本院前於113年2月1日再以公務電話通知被告是否提出答辯狀,然113年2月27日止,被告均未具狀表示意見或為任何答辯,此有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本於職權撤銷本院112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