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原 告 鄭洪麗花
原 告 鄭佳勇
原 告 鄭雅苓
上三人共同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和昕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昭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坤茂律師
黃楓茹律師
蘇小津律師
郭俊銘律師
曾邑倫律師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之民事
抗告狀
繕本業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合法送達
被告,且本院前於113年2月1日再以公務電話通知被告是否提出
答辯狀,然
迄113年2月27日止,被告均未具狀表示意見或為任何答辯,此有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
爰本於職權撤銷本院112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