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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原      告  鄭洪麗花
            鄭佳勇 
            鄭雅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昌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洋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施昭佑 
訴訟代理人  朱坤茂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展至民國113年1月31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且原告前於112年12月11日具狀陳報兩造於另案試行調解,請求再開辯論,其後於宣判前(25日)再陳報調解不成立(112年12月28日具狀,本院於112年12月29日受狀),因等候兩造調解結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等事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