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珊瑚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精碳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80萬元,以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10年1月11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28.73折算,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714,000元(計算式:美金0000000元×28.73=新臺幣51,7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7,13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466,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