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置業事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依規定繳納
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原審法院已定
期間命補繳裁判費,上訴人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即應以裁定駁回(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15日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
等情,有
上開民事裁定1份
暨送達證書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
可稽,足
堪認定。
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上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