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高瑩齡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2月29日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其聲請
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年8月14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17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為110年2月14日,該日為農曆春節例假日,依
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7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