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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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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善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素珍 
代  理  人  陳紀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下稱系爭證券),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年9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系爭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年9月2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有公告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10年3月26日屆滿,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1
善化貿易有限公司鍾素珍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09年8月15日
868,882元
E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