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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國益旅行社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憲國 
訴訟代理人  謝玲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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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9日
20,000元
0000000

00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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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4月26日
58,120元
0000000

00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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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2月2日
40,000元
0000000

00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107年10月19日
25,000元
0000000

00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93年10月14日
2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