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3號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49號
裁定,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21日屆滿,
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