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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陳貞吟即陳惠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49號裁定,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2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
1
1000
02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1
1000
03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1
1000
04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1
1000
05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1
1000
06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906
07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118
08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301
09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