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謝正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5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年10月8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0年4月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01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520
0002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304
0003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364
0004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65
0005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