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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謝孟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7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102-ND-1620-8
1
1,000
2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102-ND-1621-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