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卓展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月27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列印資料1份在卷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卓展營造有限公司侯淑芬
陽信商業銀行西華分行
鴻展電機有限公司
109年11月20日
399,110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