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品暄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2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8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