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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亞力士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義成 
訴訟代理人  何建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3月16日於本院網站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3月16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0年9月16日屆滿,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亞力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楊義成
兆豐銀行永康分行
暘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2月8日
78,750元
BR0000000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