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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杜峻鋐即鋐陞實業社


代  理  人  黃薁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3月23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9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凱士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行
鋐陞實業社杜峻鋐
110年1月30日
 57,435元
N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