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長頸鹿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呂昭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業經
鈞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0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10 年3月10日司法院及鈞院
公示催告程序專區之網站上,茲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狀請鈞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
定公示催告6 個月,並於110年3月10日刊登司法院及本院專區網站,有網站公告訊息內容附卷為證,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9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