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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益聖鋼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貿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0年4月13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與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0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永育承企業有限公司
黃聰萍
玉山商業銀行鹽行分行
109年7月8日
3,263元
DA0000000
2
永金科技有限公司
翁育睿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
109年12月8日
63,106元
AH0000000
3
祥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黃琮閔
陽信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109年9月10日
2,543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