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黃俊銘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9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2號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4月2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裁定為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
無訛。
三、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0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