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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范潤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5日屆滿,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迦奇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蔡明輝
京城商業銀行仁德分行
110年3月31日
40,95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