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沈山湖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1紙,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7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5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均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5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公示催告程序專區
等情,有公告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裁定之網頁列印資料附卷
可稽,本院亦
依職權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明
無訛。因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