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6號
兼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前
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3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7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7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公示催告程序專區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在卷為憑,本院亦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