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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賴莞宜 


代  理  人  李怡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01
浩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7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