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執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邱千芳即金百麗珠寶精品店
相 對 人 聯晟電腦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聯成電腦短期補
習班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關於勞動部商業服務契約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9月27日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
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勞資爭議未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自不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縱有聲請,法院亦應為駁回之裁定。
三、
經查,聲請人雖主張
兩造間關於勞動部商業服務契約之勞資爭議,已於110年9月27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
惟未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其所提出之調解書,並
非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之筆錄或書類,
難認有聲請人
所稱業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之事實;且依聲請人提出之學員參訓
定型化契約書、補課權益申請表及調解書可知,兩造係因短期補習班補課問題而恣生糾紛,非屬勞資爭議性質,自不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從而,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