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8號
原 告 鄭國泰
郭文泰
共 同
孟士珉律師
被 告 泰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滿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瑋
被 告 興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130,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而
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791元,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395元(計算式:22,186元-14,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