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46號
原 告 周睿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禾救護車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中:㈠有關請求工資新臺幣(下同)45萬1774元、預告工資1萬9355
元、
資遣費6萬元、職業災害休養
期間工資15萬元部分,合計
萬68萬1129元,原應繳納裁判費7490元,經扣除其暫免徵收之
3分之2,此部分尚應繳納裁判費2497元【計算式:7490元×(1
-2/3)=2497元,元以下4捨5入】。
㈡有關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費10萬1522元、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3萬4200元,合計13萬5722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㈢有關請求被告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
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
綜上,本件原告應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扣除暫免繳部分)合計為
6937元【計算式:2497元+1440元+3000元=693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