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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周睿宸 


被      告  新禾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85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6日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