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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1號
原      告  曾順吉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                   
被      告  遠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訴訟代理人  黃怡禎
            辛宗信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向本院陳稱兩造有和解之意願,聲請本院再開辯論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