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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
勞訴
字第71號
原 告 曾順吉
訴訟
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
被 告 遠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訴訟代理人
黃怡禎
辛宗信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理 由
本件訴訟前經
辯論終結
,茲因
被告
具狀向本院陳稱
兩造
有和解之意願,
聲請
本院
再開辯論
,
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