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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5號
原      告  林明怡 
訴訟代理人  林曉玟律師
被      告  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齊國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