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凌敏三
被 告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僅繳納調解
聲請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
被告應給付加班費5,633,00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8,945元(原應徵裁判費56,836元,僅徵收1/3即18,945元),扣除上開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3,000元,應補繳1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15,945元,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