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劉正裕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宇程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095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585元,
惟上訴人係就給付加班費、
資遣費、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部分,提起上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