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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後壁冰糖醬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清秀(HUANG WANNA)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111年度勞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55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4,457元(計算式:44萬0,781元+32萬3,676元=76萬4,457元,即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雅惠